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续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平均工资1600元。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某制品公司诉称,沈女士于2007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沈女士不享有工伤待遇。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律师解读:
一、退休返聘不再适用劳动关系。
本案中,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开始依法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退休返聘后,沈女士与上海某制品公司之间不再适用劳动合同关系。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用人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但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法律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上海某制品公司仍需与陈女士签订书面协议。
二、但发生工伤时公司仍存在法律义务。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如果退休返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作为公司方返聘的退休人员,双方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沈女士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上海某制品公司应支付沈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
三、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律师建议:第一,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返聘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法律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第二,建议企业为退休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约定,退休员工在履行《合作合同》过程中,对其行为自己承担责任,一切医疗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企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范围内,企业会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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