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生效以来,律师经常听到企业朋友们抱怨被举报到工商局的烦恼。比如近期,上海某区贸易公司便因为公司官网简介上,使用了“采用最先进的制作工艺”、“业内领先水平”、“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用语,被工商局工作人员手持网站打印资料上门调查。
一、那么,网站上的公司简介等内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广告呢?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因而,并非网页上所有的信息都是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就不是广告。法定披露义务之外的信息,也不一定就是广告。只有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才构成广告。
本案例企业,在官网的公司简介中,介绍自己的同时,“不经意”地希望提高企业形象,向网站浏览者直接或间接地推销了公司产品,因而便构成了广告宣传。
当然,这也不是说公司简介中不能进行广告宣传。毕竟,只有认定为商业广告的违法宣传行为才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二、什么样的用语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存在被举报、罚款的风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虚假宣传等情况也是禁止的。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如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培训、农药、种子、饲料、化妆品等,也有特殊的规定。
本案例中,该贸易公司宣传时,使用“采用最先进的制作工艺”用语,触犯了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规定;使用“业内领先水平”用语,由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嫌虚假宣传;由于该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产品,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其宣传中使用“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用语也是不合适的。
为避免因一时疏忽,遭受不必要的工商处罚代价,希望各位企业朋友在公司网站进行宣传时,务必小心谨慎,规避广告用语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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