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况:
2016年6月,上海A科技公司(原告)从浙江B专用汽车公司(被告)官网的产品销售平台上,看到一台轻卡绿化洒水车,价款100990元,产品技术参数、型号等均符合自身需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并决定按最终签订的电子合同执行。2016年7月,原告收到被告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传送的《产品购销合同》后,打印出来在需方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填写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签订时间等信息,扫描后将合同文本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传送给被告,并以银行转账方式预付定金20000元。2016年9月,被告因产品库存不足迟迟未履行交货义务,贻误了原告的业务进程。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并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被告返还预付款项20000元。
律师解读:
- 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定金的金额为20000元,低于合同金额100990元的20%,符合法律规定。而定金罚则是否发挥效用,则需要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电子合同也符合书面形式这一要求。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呢?
- 电子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才生效
一份成立并生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合意的达成作为先决条件。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数据电文, 除了要满足传统合同所要求的法律要件外, 还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达成方式的法律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结合前述法律法规, 一份完整的数据电文主要包括: 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 其中电子签名又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其他信息。
而本案中,原告将被告用电子邮件发送过来的合同文本打印出来,填写盖章后再扫描回邮给被告保存,被告亦未就此合同作出进一步的书面确认。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电子邮件系统仅起到传送合同文本的作用,双方未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或者数字签字签约,故未形成电子合同。因而定金罚则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并不成立,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未获支持。
- 法律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具备互联网属性的操作方式正在渐渐成为主流, 电子签约的不断普及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以前需跨越几个城市签订的单子,现如今,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签约。因此,确保电子合同有效成立,变得十分重要。单纯的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相互之间传送合同并不能直接成立电子合同。数据电文必须进行电子签名后才有效成立书面合同。
一般电子合同大致有两大类:
- 是能被篡改的,比如普通口令保护或者可视化水印图章等,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这种取证与鉴定过程较为繁琐,成本也很高。
- 是不能被篡改的,这类电子合同一般都使用了CA电子签名密码技术,效力非常强,这类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一般会和当地仲裁委、调解中心、法院机构达成了合作关系。因此,当事人是可以直接将电子合同推送过去,而不再需要额外的补充证据,法庭可以随时采信,进而最大程度避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风险。
故建议尽量通过使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当纠纷发生时,不需要去做公证也能作为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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