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观点 | 执行对象的基本区分 Lawyer Lee • 2020年1月9日 上午11:26 • 资讯速递 • 阅读 1351 新年的第二天,最高法院迅速地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该文件中不管被业内人士还是围观群众津津乐道的一条款规定是:“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 联想到前些日子王思聪多次列入被执行人的事件,网友们调侃该规定是为诸多类似王思聪等为代表的资方量身定制的条款,并称之为“王思聪条款”。也有很多人认为这一条款的出台,是对近几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打好执行工作攻坚战”的上层思想的否定。 那么这一条款究竟是对现有立法的改变、创设,还是如有些人士所认为的对以往几年过度执行的拨乱反正?同样作为业内人士,我们一一分析。 要理清楚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先来区分和定义几个概念。这些年,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多次出现“老赖”、“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名词。很多人,甚至同行都没有严格区分,在诸多场合也随意混用,其实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01 被执行人 所谓“被执行人”可以理解为:案件败诉的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而被案件胜诉的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简单来说,谁需要履行裁判义务而又没有履行就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02 失信被执行人及排除情形 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而又无法提供增信等措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体现在如下法律规定之中: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的排除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是因执行流程而产生的客观对象;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一个因法律评价而产生的对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只有满足上述提到的6项情况的被执行人且不属于排除情形的,才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白话一点说,失信被执行人是经过法院审查后认为已经不被社会所信任的被执行人。但实务中,这几年一旦执行情况受挫,法院确实往往也就将有关主体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点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其实应该得到更正。另外提一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是有期限限制的。 03 限制高消费的有关规定 那么区别了以上两类人员后,我们来看看所谓限制高消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所以,限制高消费并不以该主体属于失信人员为前提。只要被申请执行,法院就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这是一种敦促执行和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手段。与之类似的如“限制出境”。 那么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中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和单位的两种不同情况下的限制范围。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象自然是其本身。具体的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就不赘述了。而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象除了是被执行人,即该单位本身外,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单位财产范围内也会被作为限制对象。如上述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所以,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因私消费其实是不会被限制的,也无从被限制。而实务中,可能是为了加大力度解决问题,这一点多少也有错误的做法。 综上,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三者其实是有明确的区分的。应该来说,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是一个层次递进的关系;而被限制高消费则是一种敦促执行的手段。失信被执行人的前提首先是要成为被执行人,从这一点看,所谓的“王思聪条款”并不是什么新规定,也符合本身的法律规定。至于那些已经失信的单位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们的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手段来制裁,符合拒执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应该纳入失信。 本文作者: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法派法律资讯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irmpal.net/?p=1947 法院执行 赞 (0) Lawyer Lee 1 0 生成海报 源法评论丨关于《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内容浅析 上一篇 2020年1月9日 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下一篇 2020年1月9日 相关推荐 浅析“化整为零”规避级别管辖现象 我国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标准并不具体,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此,在实践中突破级别管辖的权限受理案件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常用手段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化整为…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18年9月6日 普法丨线下课堂变成“网课” 法律风险面面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全国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对学校师生、课外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在线教育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线下…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20年3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社厅发〔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 Lawyer Lee 劳动人事 2019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18〕14号)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18年8月30日 海事局丨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阶段性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通知 海征稽〔2020〕46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20年3月16日 资讯速递 广电总局:立即停播“椰树牌椰汁”部分版本广告 人民网3月18日电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微信消息,经发现,一些电视台播出的“椰树牌椰汁”和“力补金秋胶囊”“强身牌四子填精胶囊”部分版本广告存在导向偏差和违规播出涉性广告等问题,… Lawyer Lee 2019年3月20日 应急管理部回应网民关于“安全合格证信息数据查询难”的留言 来自安徽淮南的网民“大哥飞”(手机尾号5916)说:我是一名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19年6月24日 职业打假成黑产链 肆意挤占执法资源应受规制 近日,职业打假人再度陷入舆论漩涡。 监管部门、商家及消费者协会等指责称,职业打假人名为打假实为牟利,此风不可长。但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对职业打假人污名化,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经营…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19年9月16日 海关总署丨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221 号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19年1月4日 披保费”马甲” 网贷平台”砍头息”禁而不止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在互联网上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被明确列为整治对象。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市场中仍… Lawyer Lee 资讯速递 2019年10月17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昵称: *邮箱: 网址: 记住昵称、邮箱和网址,下次评论免输入 提交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