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全国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决定再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分之一以上并简化审批。以“减证”促“简政”,让企业再迎准入经营大礼包。
全国推开的“证照分离”改革方案有哪些举措?本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与去年相比有何新进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对此进行了回应。
106项“证照分离”改革将在全国推开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照”,即营业执照,“证”,是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商事制度改革前,有关市场主体开办前要先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申办营业执照。改革后,市场准入领域实现“先照后证”,领取营业执照后便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但若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则要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马正其表示,此次要在全国推开的“证照分离”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
201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首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2017年这项改革在更大范围进行了复制推广。实践证明,改革试点有效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我们选取了试点效果良好的106项作为第一批改革事项在全国推开。其中,取消审批的2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改为备案的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18项,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当场办理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84项,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完善措施,提高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时效。”马正其介绍。
马正其透露,未来将在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做到评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推动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有序推开,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一企一证”改革降低企业成本
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做了大量调整,许可的产品类别已从最高487类缩减到38类;2017年,开展简化审批程序试点改革从最初的6个省扩大到2017年底的20个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前期改革基础上,我们着力压减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着力简化审批程序,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准入环境。”田世宏说,这次改革,取消了14类产品,推动其中部分产品转认证,下放了4类产品由省级部门实施,取消幅度达37%。
田世宏介绍,在已有改革试点基础上,这次改革由部分地区和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扩大到除危险化学品以外的所有省级发证产品,地区扩展到全国,改革红利将进一步释放,企业改革获得感将大幅提高。
“改革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38类,其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证产品19类。这次改革后,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总局发证产品仅保留7类。通过改革,大幅减少了总局发证的产品,将地方有能力审批发证的产品,全部下放到地方实施,提高了审批效率,缩短了办证时间。”田世宏说。
此外,这次改革全面实现“一企一证”的合并。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发证。凡是跨类别生产经营的企业,新申请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证书;换发许可证时,将多类别产品的许可合并到一张证书上。通过“一企一证”改革,将进一步减少企业申请证书数量,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宽进严管确保改革实效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一企一证”改革,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应如何积极推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创新,确保市场秩序的有序稳定?
“要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放的目的是为了搞活市场,激发大家的活力。如果放以后,管跟不上去,出了问题,反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放一定要在管得住的基础上放。”马正其指出。
“商事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就是宽进严管。过去我们严防死守,对所有企业都必须检查,一个季度要去检查一次。现在通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摇号抽查3%的企业。”马正其介绍,“双随机、一公开”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也给每个企业的头上悬了一把剑,只要查出问题就重处重罚。
田世宏指出,“一企一证”改革后,将加大证后监管力度。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加强企业“一单一书一照一报告”(即申请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单、承诺书、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承诺公示,加强后置现场审查;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加强信用监管,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附: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发〔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
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税控收款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2 |
抽油设备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 |
钻井悬吊工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4 |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 质检总局 | 取消 |
5 |
电力金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6 |
输电线路铁塔 | 质检总局 | 取消 |
7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质检总局 | 取消 |
8 |
棉花加工机械 | 质检总局 | 取消 |
9 |
机动脱粒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0 |
工厂制造型眼镜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1 |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2 |
蓄电池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3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4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5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6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7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8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9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20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1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2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3 |
砂轮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4 |
饲料粉碎机械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5 |
建筑卷扬机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6 |
钢丝绳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7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30 |
救生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质检总局 |
2 |
轴承钢材 | 质检总局 |
3 |
水泥 | 质检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质检总局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质检总局 |
6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质检总局 |
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质检总局 |
8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质检总局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质检总局 |
10 |
防爆电气 | 质检总局 |
11 |
燃气器具 | 质检总局 |
12 |
空气压缩机 | 质检总局 |
13 |
港口装卸机械 | 质检总局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质检总局 |
15 |
公路桥梁支座 | 质检总局 |
16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质检总局 |
17 |
水工金属结构 | 质检总局 |
18 |
制冷设备 | 质检总局 |
19 |
内燃机 | 质检总局 |
20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7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8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9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0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1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5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7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来源:光明日报,记者 李慧 陈晨,原文标题《以减证促简政 企业再迎大礼包》。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400-772-9976)。核实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删除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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