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工资支付制度、
- 代领工资委托书、
- 银行转账证明、
- 书面告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原因及数额、
- 二年内的工资支付台账、
- 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奖金、年终奖等计发依据、
-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文件等;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
②劳动者违法、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事实依据;
③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程序证据材料(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书;
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依法定情况终止的事实依据;
③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程序证据材料(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 用人单位主张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
②审批手续、批准辞职的决定书;
③相关程序证据材料(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等事实举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等。
(声明:本文来源于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网站的诉讼指南,仅供参考。对于具体案件,请结合案情提供证据,并建议当事人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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