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职业打假人再度陷入舆论漩涡。
监管部门、商家及消费者协会等指责称,职业打假人名为打假实为牟利,此风不可长。但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对职业打假人污名化,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经营者的违法冲动,有利于提高商品质量。那么,职业打假人究竟是蛀虫还是啄木鸟?
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职业打假的套路越来越深,甚至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对此,有关专家呼吁,应明确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分享教程传授经验 职业打假成产业链
到商场里买个东西,然后拿着发票及商品去找商家要赔偿–如果谁还在用这样初级的方式,估计都不好意思在职业打假的圈里混。
职业打假早已形成产业链。记者调查发现,在QQ上以“职业打假”“打假”为关键词的群聊账号有3000多个,其中不乏一些规模达到上千人的大群,大量职业索赔者就混迹在这些群中。
在不少群文件里,有大量的开展职业索赔的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商品的打假思路、举报话术、差评文本、法律条文、撤诉样本、民事起诉书等,还有人定制假货鉴定书、质检报告、医院证明等。
在这些群中,既有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老手”,也有大量刚入行的“小白”。新人既可以学习群里分享的免费基础教程,也可以交“车费”让老手带“上车”。在行话里,“上车”是指与别人一起组团做单;“下车”则是行动成功;“车费”是指跟着别人上车要给别人钱作为好处。
记者以小白身份了解到,通常老手带一次的费用是30元左右,如果“拜师”则可以一直跟着学全套。一位已收十几个徒弟的老手告诉记者,其收徒弟的学费是499元,当天回本,“打一单就是500+,一天两三单没问题,利润非常大”。
在小白必看教程中,记者发现,职业打假主要有“吃货”和“赔偿”两种玩法。“吃货”是指收货后申请退款但不退货;“赔偿”是以举报、起诉等手段要求商家高价赔偿。
一位老手介绍说,“吃货的玩法最简单,收到货后,先找商家协商退款;如果不同意,申请平台介入,到时弄个假鉴定,外面卖10块钱一张,上传就完事。如果是买食品,那些吃的喝的更简单,收到货后拿针扎破一两袋,拍个照上传,整箱就是你的了。只要你有头脑,吃货也是一笔不少的财富,因为这不需要本金,我都是批量的买,然后到手再卖掉。”
接触多位老手后,记者了解到,“吃货”虽然简单,但老手们更愿意打“赔偿”,因为可以拿到几倍的赔偿。
根据群内分享的教程,玩“赔偿”有以下流程:成员挑选目标商品下单,通常为含有极限词、无中文标识等产品;货到后找卖家协商,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协商3倍赔偿;如果卖家比较硬气,就在平台举报或者12315投诉,这时很多卖家就会认怂;如果卖家还在坚持,可以起诉到法院,这时卖家要考虑费用、时间等问题,基本上就会妥协。
要挟商家破财免灾 目的不纯索赔得逞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但这些卑劣手段显然已经让打假变了味。
最直接的受害者自然是经营者。网店店主小林告诉记者,其店铺所售卖的一款产品,因标签存在描述上的瑕疵,被一位刚注册不久、信誉评价为零的买家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小林马上向工厂反馈整改,但这位买家的目的并不单纯,在此后的交涉中,以撤诉为条件向小林索要钱财。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道理希望你懂……价格你们开,我撤销”,看到对话框弹出的消息,小林意识到店铺被职业索赔人盯上了。起初小林并不想妥协,但随后就有另一个账号联系小林,并扬言要号召人一起来“玩”他店铺销量靠前的产品。因担心今后会麻烦不断,小林最终选择破财消灾,转账500元进行私了。
这名买家收到钱后,为展示“诚信”,向小林发送了他在投诉平台的撤销截图。从这张截图上,小林看到这名买家至少还投诉了30多家企业。小林向电商平台举报该账号异常索赔,目前这个账号已被封号。但小林至今心有余悸,担心会被反复纠缠。
小林的遭遇不是孤例。近年来,像这样滥用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被勒索钱款后,发现可以由此获利,转而向对方学习如何投诉、如何敲诈勒索。
被告人陶某就是代表之一。2017年左右,曾是网店店主的陶某,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极限词为由勒索钱款。不过,陶某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认为这是一条生财之道,又交学费向对方学习敲诈勒索钱款的方法,从被害人变为施害者。
之后,陶某和同伙在电商平台上搜索商品介绍中含有极限词的店铺,然后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购买商品、申请退款,有人负责向电商平台投诉、并附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PS图片及QQ联系方式。待商家主动添加QQ后,威胁商家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撤销投诉。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家电商平台店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成功敲诈400多家店铺,滋扰、破坏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商家是否违法,应由工商部门认定。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烦的心理,屡屡得逞。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净化网络环境,还造成了大量行政资源的浪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打假人的目光应该聚焦于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上,而不是让法律法规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以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实。
职业打假专事索赔 肆意挤占执法资源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专事索赔,监管部门同样感受深刻。
在职业打假人的“办事规程”中,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是重要一环,由此造成相关部门接收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收到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共76000多件,2018年上升至176000多件;2019年上半年,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与多个执法、司法机关的合作打击下,职业索偿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数量有所回落,但仍有28000多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局五级执法员方灿宇向记者介绍说,尽管职业索赔投诉举报的数量十分庞大,但真正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有价值的线索,不足万分之二。职业索赔群体为牟取非法利益,往往大规模对商家进行恶意投诉与威胁;大部分的执法资源被用于处理职业索赔举报及其后续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造成执法资源被不正当挤占。
结合近10年的一线工作经验,方灿宇说,目前职业索赔人主要有两种盈利模式:一种是传统的职业索赔,通过实地购买商品,留下购物小票,有的甚至拍摄购物图像、视频,通过消法、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求偿权进行民事求偿。他们主要集中在居住地附近活动,通常采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加投诉要求商家赔偿的模式,若无效,有的还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求偿,并对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复议诉讼。
另一种则是线上职业索赔,主要利用电商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广告领域为最甚,大部分职业索赔人实质上并未购买商品,而是拍下广告违法页面后,在网络平台付款后截图取证,直接取消交易,进而冒充消费者,以举报违法相要挟获取利益。
“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经济秩序。无论是标签问题,还是极限词问题,如果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则属于轻微违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方灿宇说。
记者注意到,已有多地出台类似规定。例如,今年8月,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出台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首批梳理了不予处罚的50项轻微违法行为,涵盖广告监管、证照监管、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多个领域。
一位不愿具名的某地市场监管局消保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职业打假本应该帮助政府部门净化市场环境,当好‘啄木鸟’,但现在大量职业索赔者完全是为了自己牟利,根本不管市场环境是否净化,不是为了解决问题。”
“保守估计,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一年有一半的精力用来处理职业索赔投诉,职业索赔所耗费的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公共资源被少数团伙恣意挥霍,反而让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无法得到处理。”上述负责人介绍说,“此外,职业索赔中还有大量大学生参与,这比浪费行政资源更可怕,不劳而获的想法腐蚀了太多人。”
职业索赔应受规制 依法打击敲诈勒索
随着职业索赔的危害性日渐显现,规制职业索赔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公安机关方面,近年来,多地公安以扫黑除恶为名重拳打击职业索赔犯罪团伙,捣毁多个黑恶团伙。
在司法方面,最高法2017年5月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称,“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在市场监管方面,目前上海、东莞、杭州等地已率先发文,明确打击恶意索赔。以上海发布的《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为例,提出建立职业索赔异常名录,同时建立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相关联席会议,加强行刑衔接。
采访中,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程春华法官告诉记者:“我们处理的个案并非全部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有一定的存在价值,针对职业打假不能用‘一刀切’的方法,我们的职责是怎样去规范他们,防止出现借打假名义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的乱象。”
程春华说,结合当下种种争议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不应该是什么人都可以用来谋生或赚钱的行业。针对职业打假,今后应形成一些标准和程序,让职业打假人真正实现职业化,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规范引导,让其打假更加专业有成效,依法有序进行,从而发挥积极的净化市场的作用。
“毫无疑问,我们要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但对销售商品仅存在一些瑕疵问题的企业,也不能无原则重复打击,要根据企业违法主观恶意程度、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程度、企业大小及违法获利等特点,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经营者对职业打假人的抵触心理,共同优化营商环境。”程春华说。
高艳东认为,职业索赔现象需要民刑对接,共同规制。“民法上填补职业索赔人可能钻的法律漏洞,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当有所调整,将质量合格仅存在形式瑕疵的商品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限制其单纯打标签、打极限词等牟利行为,将其引导到真正打击不合格产品的方向上。在刑法层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制裁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职业索赔人,树立法律红线。”
“打假不能成为‘假打’,规制职业索赔群体,明确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行为边界,才能强化消费维权,优化消费环境。”高艳说。
来源: 法制日报丨法制网。记者张维,见习记者罗聪冉。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400-772-9976)。核实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删除处理,谢谢。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日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7】181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来源: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沪工商办[2018]91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政府法制办、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安分局:
近年来,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职业打假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食品领域“夹带”“掉包”“造假”后再索赔或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为有效应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
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要突出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类诉求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用足用好各类法律资源和手段。
(二)突出分类管理。
本市鼓励公益性职业举报行为,规范和治理影响营商环境的私益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严厉打击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滥用投诉举报权等行为。在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环节,落实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三)强化综合施策。
要针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明显泛滥、数量急剧增长的情况,深入分析原因,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降低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领域违法行为发生率;着力从制度供给、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信用管理等各方面治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倡导诚实信用。
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约谈、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类标准,推动企业知法守法、诚信自律。宣传正确的消费理念,倡导诚信消费、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共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高品质生活做出贡献。
二、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一)明确甄别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标准。
判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等行为应当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等进行综合判断。对确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纳入本市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相关标准由市工商局牵头制定。
(二)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复议或者诉讼数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处理职业索赔类投诉过程中,要落实投诉实名要求,严格核实其身份信息;对具名举报且共用同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可以核实举报人相关身份信息。采集和利用投诉举报异常名录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三)依据投诉举报异常名录,落实分类管理。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定期梳理、完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察事项时,要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重点关注,与普通消费者或者举报人进行适当区分。合理设置举报奖励的范围,对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内相关举报一般不予奖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过程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依法加强联合信用惩戒;对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相关人员,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建立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一)建立市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在市政法委的指导下,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民服务热线办、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成立联席会议。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参与的共享数据信息渠道,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四、调解职业索赔类消费投诉的原则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的精神,调解职业索赔类投诉。
(二)严格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投诉受理要件、终止处理、现场调解、终止调解等相关规定,对职业索赔类投诉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意识,避免程序瑕疵。
(三)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工商、质监、食品、价格等各领域的职业索赔类消费投诉,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故意”为欺诈构成要件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中反映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要求认定消费欺诈行为的,依法适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轻易认定构成欺诈。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一)突出过罚相当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完善和落实涉及食品、广告、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标准。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明确管辖原则。针对跨区域或者反映相同违法行为的举报,要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并案处理等手段,落实管辖部门,解决管辖争议,加强统一指导协调。
(三)严格适用关于举报内容要求的规定。按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断举报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规范行政复议审查
(一)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举报承办部门不得通过向经营者施加压力给予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经济利益的方式,促其撤回行政复议。对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且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影响市场秩序的,复议机关可继续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二)严格把握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及复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的,应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利害关系。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因不服行政机关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依法严厉惩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
(一)针对“夹带”“掉包”“造假”问题食品并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长期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企业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加强工作指导,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加大惩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广泛宣传,以儆效尤。
(二)加强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积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八、完善工作考核机制
(一)科学设置投诉调解成功率的考核要求。对涉及职业索赔的相关投诉,不纳入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质量综合评估中调解成功率的统计范围,并更加突出对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合理进行满意度测评。针对市民服务热线承办件中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类诉求,将其纳入不属实件管理,落实抽查监督,并适当增加延期处理的比例。
(三)落实行政复议容错机制。对涉及投诉举报复议案件中的新类型、改革探索性案件以及因制度设计等原因发生纠错的案件,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以鼓励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负责本辖区内行政诉讼考核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对上述类型的行政败诉案件考核可参照执行。
九、切实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一)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和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等工作,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更好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平台以及部分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要加强对重点法规、重点法条的培训,积极开展约谈,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提升知法守法的意识和水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等领域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三)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
十、加强信息化支持,避免程序性瑕疵
(一)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的短信告知、自动预警提示、投诉受理自动告知等功能,切实履行各类告知答复的义务,坚决避免程序类瑕疵。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发送告知短信的,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
(二)强化技术支持,开展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类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突出问题导向,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面上减少显性的违法行为,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存在的空间。
依法处置、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维护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形成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案例库,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工作口径,并切实推动基层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印发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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