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车场对车辆可能承担的责任种类
(一)保管责任
案例:刘某与广州市海珠区素X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永X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案号:(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45号
判决: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合同,但因涉案车辆停放产生的保管法律关系足以认定,理由如下:1.林钧炫、刘某已就涉案车辆丢失向公安部门报警,且该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涉案车辆于佳大银湾路面停车场丢失,而素X街服务中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与佳大银湾小区之间路段”;2.素X街服务中心虽否认涉案车辆在其经营的停车场丢失,但其负责人却表示愿意赔偿刘某七成的损失。按照常理,若素X街服务中心与涉案车辆丢失并无联系,其不可能作出同意赔付的意思表示。3.素X街服务中心认为其与刘某仅产生场地租赁合同关系,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显示,素X街服务中心负责涉案停车场的具体经营,而从常理理解,停车场经营的主要内容即为车主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涉案车辆丢失时,停车场内仍粘贴素X街服务中心为“业户名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刘某足以相信素X街服务中心为涉案停车场经营者。素X街服务中心认为其已将停车场经营权交还小区物业,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院确认刘某与素X街服务中心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且涉案车辆系于某乙社街服务中心经营的停车场内丢失。素X街服务中心未尽妥善保管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责任
案例1:倪某与南京图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大观XX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案号:(2016)苏01民终7314号
判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向保管人移交保管物的占有。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就倪某在停车场停车系图X公司保管该车辆,且车辆钥匙由倪某自行保管,倪某并未将车辆移交给图X公司和大观酒店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应有的占有特征。因此,对于倪某主张双方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图X公司作为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对停车场进行定时定点的巡逻,以保障所停车辆的安全。但事发当晚,张真好在该停车场对多辆小汽车进行刮擦破坏,图X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较大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图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过低,本院认为图X公司对倪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倪某经济损失13205元,图X公司应赔偿9243.5元。
案例2:罗某某与上海百X西郊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87号
判决: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车辆钥匙由罗某某自行保管,百X公司根据停车凭证计时收取停车费后即对停放车辆予以放行,并不对车停放车辆及驾驶员的其他情况予以审核,此种情形并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应有的控制及占有特征。另外,根据百X公司每小时收取7元停车费的实际情况,不应当推定百X公司订立合同之本意中包含愿意承担保管车辆的较重义务。依据保管合同,要求百X公司承担停放车辆损坏的巨大风险将造成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严重失衡,对百X公司而言有失公允,因此,罗某某主张双方之间系保管合同本院不予认同。但作为停车场地的提供方,百X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场地适宜安全停车,现该停车场地紧挨着百X公司所经营的商场大楼,百X公司未对楼顶天台严格管理,直接造成其所提供的停车场地安全系数降低,应当认定百X公司在履行场地租赁合同中存在履约瑕疵,而罗某某车辆的损坏正是由于楼顶玩耍儿童抛物所致,故百X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应当对罗某某停放该处车辆的损坏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注:最后判定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结: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停车场,场地经营者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性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责任
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对允许进入场地进行停放的车辆构成无因管理。如车辆停放期间剐蹭损坏,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此时,停车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一般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二、停车场免责的情况
(一)车主有过错。
如车主未按照停车位画线或警示标志停放,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停车场合法有效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导致车辆剐蹭损坏的,停车场可以主张免责;
(二)第三方有过错。
车辆剐蹭损坏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且停车场协助车主找到应负责任的确定第三方、该第三方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停车场一般可以免责。
(三)停车场没有收取费用(含停车场与车主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也没有专人看管的,车主自行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内(即停车场对该停放是不知情的),此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停车场对车主没有任何义务,车辆剐蹭损坏责任应由车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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