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如何举证

案例简介:

原告河南A培训公司在从2011年2月开始的一个月内,包括副总经理、销售经理、培训讲师在内的10多名公司员工集体“跳槽”,带走了A公司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的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实施培训各模块及要求等商业秘密,共同组建了被告郑州B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恶意抢走了原告的客户,造成原告A公司经营困难。原告A公司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被告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然而,令人惋惜的是,最后法院却支持了被告B公司的主张,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 商业秘密侵权如何举证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如何有效举证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胜诉的关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拥有商业秘密的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其商业秘密有“接触”,并且又证明被告使用的被控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似”,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掌握的信息具有合法的来源,否则法院将认定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简而言之,就是:接触加相似减合法来源的举证原则。

回顾本案,被告B公司的核心员工是从原告A公司那跳槽出去的,而且这些员工在A公司的职务,有充分条件与商业秘密“接触”;同时,由于被告B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与A公司是基本一致的,被告B公司使用的被控信息与A公司的商业秘密“相似”这一点也没问题。但是,被告B公司抓住了第三点:“合法来源”。被告B公司辨称,原告的企业流程、经营模式、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等相关内容均可以从公开的网站和公开发行或公开出售的书籍上找到出处,不具有新颖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供了网上同类公司的介绍、培训课程以及相关图片等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称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的建议书、方案、培训项目等内容均可从网站和公开发表的书籍上直接获取,不具有秘密性,故不予认可。

第二,反思:给商业秘密设置“围墙”

其实,本案中,原告A公司与胜诉只有一步之遥。为什么法院不支持A公司的保密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呢?就因为A公司在被侵权之前,不注意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设置“围墙”。当一个企业不重视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毫不在乎地将其随意上传到网上,又不采取一些措施即便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法律会认为是企业自己放弃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不再对这些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提供“商业秘密”方面的保护。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这些“商业秘密”已然失去保密性,从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律师建议:

  • 企业在将自己的商业秘密上传到网络上进行宣传时,请务必有所保留,不要将核心部分的信息上传上去;
  • 每一份保密信息文本在对外(包括自己的员工)提供时,必须要求对方签写收据(要签名和写日期),而且将保密信息文本打上“保密”、“机密”等字样,打印出来与保密信息的收据配套保存,涉密电子文档注意进行加密及加盖电子水印。这样,哪怕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自行将保密信息传到网站上,企业仍能就采取过保密措施以及保密时间早于泄密时间进行举证。
  • 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周密的《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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