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因机构职能调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启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1)”用于特殊食品行政许可受理相关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2)”用于特殊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发放相关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用于特殊食品检验抽样工作。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检验抽样专用章”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提示:在特殊食品贸易中,注意核实特殊食品生产主体的资质与资质文件中的印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免产生特殊食品安全责任相关风险。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400-772-9976)。核实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删除处理,谢谢。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法派法律资讯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irmpal.net/?p=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