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75%的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

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八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二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政策,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三是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四是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五是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六是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七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八是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意见》还指出,要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

 

问题与解答

1、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什么是“企业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注意,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来源:新京报,百度百科。作者佚名。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与我们联系(400-772-9976)。核实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删除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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