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标准并不具体,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此,在实践中突破级别管辖的权限受理案件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常用手段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化整为零”。具体而言就是:诉讼金额本应由高一级法院管辖时,原告降低请求金额从而由下一级法院管辖;应由下一级法院管辖时,原告增加请求金额从而由上一级法院管辖。之后在举证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请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金额。以此达到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
案例:
2012年8月16日,北京A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北京B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7年8月28日,B公司以A公司拖欠租金及物业收益,不按约定擅改使用功能等理由,将A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支付租金损失14022.94万元、保留主张年租金超过6000万元部分分成和物业收入分成的权利。因合同总标的高达6.4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应由北京高院管辖。
2017年9月28日B公司又提请了撤诉申请。撤诉后仅仅一个多月,即2017年11月28日,B公司再次向一中院提起诉讼,不再请求解除合同,仅要求支付房屋租金14261万元及利息损失1059.51万元。基于同一法律事实,2018年3月13日,B公司又向海淀法院提起两案诉讼,分别请求将租赁房屋交万豪物业公司管理、请求A公司支付超额租金及物业费收益分成。
B公司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拆分标的行为,其目的就是“化整为零,规避管辖”,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受理案件,而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
原因分析:
当事人除了基于诉讼方便及诉讼成本的考虑,更多出于其意识中的司法或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当前我国民事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起诉方往往借受诉法院的不正确管辖使应诉方受损。”当事人规避管辖首先来自于人们意识中存在的司法或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尽管这种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往往是人们基于对某些个案结果的经验而形成的一般假定,只是一种可能性,人们也会尽其可能地予以避免或者加以利用,这是由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决定的。毕竟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政府或法院,把当地的重要企业或纳税大户,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为了获得这些司法保护资源或者躲开无法获得司法保护资源的管辖区域,当事人(或说其背后委托的专业法律人士)会想方设法规避对其不利的法院管辖。当然,如果该规避确实拖延了案件审理进程,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相关法院也可能会对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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