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滴滴事件看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8月24日,一名20岁的温州乐清姑娘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这距离今年5月发生的21岁空姐顺风车遇害案刚过去3个月。过去100多天,滴滴公司曾表示为了提高顺风车安全,已经陆续推出多项措施,但在如今的事实面前不堪一击。这一次,滴滴命案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此次案件中,平台企业之所以饱受诟病,就在于事前没有及时处理与涉案司机有关的投诉,事中在与报案人和警方沟通时显得拖延、消极。那么,滴滴作为平台企业,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本次出事的顺风车本质上并不是网约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出租车属于网约出租车,而滴滴顺风车其实属于合乘车。网约出租车需要遵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另外网约出租车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平台公司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乘客的安全有明确的保障义务。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设置了三项行政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证照如有缺失则属于无证运营的“黑车”,应受到行政处罚。

        而关于合乘车,《暂行办法》仅仅在末尾中略有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事实上,很多城市这部分的法律仍然一片空白。

        探讨平台对于“顺风车”运营车辆及司机的资质等是否负有审核和监管责任,首先需要厘清该经营模式下,乘客、顺风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滴滴平台在其APP中的“法律与隐私”模块《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下称“顺风车平台协议”)的1.5条载明:“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但若以此作为法律关系起点,认为在顺风车业务中,滴滴平台仅仅起到“居间人”的作用,滴滴平台不承担任何承运人责任,并不妥当。毕竟,滴滴平台的《顺风车平台协议》是滴滴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用户并没有选择的权利,要享受滴滴公司提供的服务,就必须接受这一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平。同时,顺风车运营的理念在于分担出行成本而并非营利,这也是得以合法存在的基础。然而从滴滴顺风车的运营模式来看,滴滴公司为了赚取高比例的提成费用,往往放纵顺风车司机的接单次数限制,确实涉嫌以顺风车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逃避甚至抵制政府依法监管,逃避承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综上,律师认为宜从侵权法律层面探讨滴滴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滴滴公司作为乘客与司机之间的中介信息平台,是否属于“管理人”和“组织者”呢?律师认为,滴滴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平台作为乘客与司机之间进行信息匹配的主要“网络场所”,由于在该“网络场所”所进行的信息交互和乘客与司机之间的缔约行为的实际效果会当然地延伸至现实生活中,进而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现实的影响,因此,滴滴公司属于“网络场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便不能排除其对该“网络场所”及其延伸的实际履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在“顺风车”背景下的具体内涵就集中表现为平台对于车辆及司机的资质及信用情况等的审核和监管责任。滴滴公司没有尽到上述资质及信用的审核和监管责任,故需要对滴滴顺风车司机的伤害案件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本文系法派法律团队李少敏律师原创,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与网站。违者必究。李少敏,律师,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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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LeeLawyer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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