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题:不再为一纸证明“跑断腿”——解读《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4月30日起施行。规定提出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规范化、标准化编制办事指南,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等。专家表示,新规有诸多亮点,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带来更多便利,有望实现“一处办理、处处认可”“一份资料、全国共认”。

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

规定提出,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

中央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各地在线政务服务不断提速,形成了诸多经验和模式,然而各地的探索具有“碎片化”特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待完善。

胡颖廉表示,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致力于解决上述弊端,将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带来诸多便利,例如“一处办理、处处认可”“一份资料、全国共认”等。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也需要突破一些障碍,例如各部门和各地需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建平台、建机制、建标准,需要硬件投入和软件更新。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说,政务事项的全国标准统一,有助于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基准,进而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使得“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下一步,还需要对已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规范事项名称,逐步统一办理的程序流程、实体标准,明确办事的材料要求。

规范化、标准化编制办事指南

规定提出,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

胡颖廉说,目前公布的办事指南往往基于不同政务服务提供主体的理解设定资质、资料、程序等要求,部门间、区域间差异较大。有些办事指南不够具体明确,有些则过于复杂,使得行政相对人不易理解,容易滋生中介机构和相关乱象。

胡颖廉表示,要推进办事指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遵循全国统一标准、设定要求合法、工作流程透明、信息互联互通等要求。“特别重要的是,过去分散掌握信息的主体必须树立全新的理念,不能把信息作为自己的资源,而要通过共享信息和互通信息提升工作效能。”胡颖廉说。

宋华琳说,目前有的政务服务机构对某些事项办理,如社保、公积金、户籍等事项的办理,并没有公布指南,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能去窗口问一线行政人员,甚至每次还会得出不一样的答案,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

宋华琳表示,政务服务机构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这将给公权力以自我约束,给行政相对人以正当期待。办事指南应真正具有“指南”的性质,表述清晰,易于行政相对人理解,要涵盖政务服务的实质性要点,包括受理条件、办事材料格式和内容、办事程序等。

实现电子证照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规定提出,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胡颖廉说,过去一些省份在本地率先推行电子证照,但获证企业到其他省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遭遇所在地监管部门不认可的问题,这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优化对企业的服务。对群众个人而言,现实中也经常出现为了一纸证明“跑断腿”的事件。因此,电子证照的推广有望解决这些问题。

“电子证照的引入,是打造数字政府的要求,这体现了政府治理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行政程序的再造。”宋华琳说。

宋华琳说,电子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的专业性、凭证类电子文件,日益成为市场主体和公民活动办事的主要电子凭证,是支撑政府服务运行的重要基础数据。承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助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有助于避免群众和企业办事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共享,共享的范围、程序是什么,目前都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缺少整体划一的规定。”宋华琳表示,未来我国政府信息共享应秉承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府信息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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